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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新股东增资扩股

2017-06-01 16:43:33
提出如下问题:
引入新股东增资扩股,原有个人股东股份被稀释,是否形成变相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缴与不缴,都请提供法律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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