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B公司是A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于2017年1月份采用企业重组特殊纳税事项吸收合并B公司,现A公司因某种原因准备将其全部法人股东变更为自然人股东,请问:1、A公司上述变更股东行为是否与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相关税务政策有冲突?2、上述变更行为是否必须在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满一年之后?3、相关法规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你所称的“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其实质为收回投资,按税收有关收回投资的规定处理。
2、适用政策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3、A公司变更股东,可与子公司注销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