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是一家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咨询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客户的需求,代为客户承办互联网软件的产品推广活动。协议规定:由我司采购推广活动中抽奖环节所发放的奖品(汽车、电视、手机、人工服务费),合同价款150万元。客户以协议160万的价格给我司结算,我司给客户开具6%的服务费发票。请问:我司是否有这样的资格承办此活动?我司收到的采购发票,与开出的销售发票不是同一品种税目的商品是否可以抵扣?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感谢指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正确的做法是:
1、依据客户的需求采购商品,然后再将该商品销售给客户(商品售价包括商品的购进价加成所谓的“人工服务费”。
2、抽奖环节所发放的奖品由客户发放,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