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是一家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把房子出租给甲公司。我司按合同把租金发票开给甲公司。但甲公司委托一家贸易公司打租金给我们,有委托付款书。
问题一:贸易公司打款给我们,与签订合同付款方甲公司不一致, 我司有甲的委托贸易公司的付款书,我司存不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依据是什么?
问题二:以上业务,付款方和合同签订方不一致,我司有何风险?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公司采购业务中,收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会存在一定风险。
但有您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和甲的委托贸易公司的付款书,就不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