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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2017-06-30 20:29:5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是一家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把房子出租给甲公司。我司按合同把租金发票开给甲公司。但甲公司委托一家贸易公司打租金给我们,有委托付款书。



问题一:贸易公司打款给我们,与签订合同付款方甲公司不一致, 我司有甲的委托贸易公司的付款书,我司给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风险吗?



问题二:以上业务,付款方和合同签订方不一致,我司有何风险?依据是什么?

问题三:我司有理由要求对方必须按签约合同付款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这是基本原则。违背这一原则,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或取得虚开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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