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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的报销

2017-06-30 14:39:55
提出如下问题:
从7月1日起,招待费报销是否要付菜单明细、招待对象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从7月1日起,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招待费报销是否要付菜单明细、招待对象并没有明确,个人认为开票内容应与实际业务相符,不需要附菜单明细、招待对象,请在咨询一下税务机关,谢谢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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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从7月1日起,招待费报销是否要付菜单明细、招待对象,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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