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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产能指标有偿转让的相关税收问题

2017-07-18 16:16:5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一家省属煤炭企业,下属7对矿井至2020年将每年逐步关闭,7对矿井逐年关闭退出后折算的产能指标全部有偿转让给省外煤炭企业,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省外煤炭企业支付转让指标价款的20%,剩余价款在获得国家发改委认可后五个工作日内结清。请问:1.我司是否开具发票给省外煤炭企业,是开增值税发票吗?应按什么税目开,税率按多少?2.我司该如何确认收入,是按矿井实际退出的年度确认吗?如果开具增值税发票,又如何确认收入?是一次性确认还是可以按矿井实际退出的年度确认?3.收入的确认应列入哪个科目合适?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贵公司上述业务属于煤炭产权转让业务应在取得转让费后开具增值税发票。2、贵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1%。3、贵公司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关闭日期分期确认收入。4、公司取得的收入可以做为其他业务收入进行帐务核算。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按照贵公司的讲述可以按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资产转让做为收入,但是税率一般纳税人应为11%,小规模纳税人应为3%,不属于6%税率范围。2、贵公司发票的开票时间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具。3、企业在填写报表时增值税按照开具发票金额填写即可,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则按照收入确认时间进行填写即可。二者存在不一致是没有问题。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有疑议我们可以再探讨,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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