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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涉税风险

2017-08-01 17:11:54
提出如下问题:
甲公司由A法人股东、B、C自然人股东共同依法成立,甲公司全资控股乙公司,乙公司全资控股丙公司(新成立、亏损状态)。甲公司因业务转型,计划按照财税(2014)109号、财税(2009)59号文将部分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人员剥离划转到丙公司(账面净值),并最终将丙公司分立出去。假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请问:

1、  是甲公司直接把资产(存货)、债权债务划转到丙公司,还是需要先划转到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划转到丙公司?

2、  如果甲企业已经对待划转的资产(存货)计提了跌价准备,那么按照扣除跌价准备后的净值开票(按税总(2011)13号文免增值税)给丙公司是否可行?有无相关文件支持?

3、  分立丙公司:由甲公司原股东按照在甲公司的原持股比例共同成立丁公司,甲、乙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与本公司的实收资本(股本)对冲,从而实现丙公司的分立是否可行?

可否甲公司股东直接和甲、乙、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直接持有丙公司全部股权?

甲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在此过程中,甲、乙、丙公司有无涉税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抱歉,企业并购重组是复杂涉税业务,其条件不可假定。

2、提供有关涉税文件供参考:
(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2)、土地增值税:财税(1995)48号
(3)、契税:财税〔2012〕4号 财税(2008)1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号
(4)、印花税:财税(2003)183号
(5)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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