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第1步先是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第2步是转增股本后,改制为股份公司。
1、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我的问题是我公司境外的自然人股东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老师的依据是:“国税发[1997]198号: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此文针对的是股份制企业,而我公司此时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没有转制为股份公司,是否适用这个政策? 2、我提的第2个问题是“我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股东和股份均无变化,非居民企业股东和境外自然人股东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老师的答复我觉得有点文不对题,我的理解是改制为股份公司时既然股东和股份都没发生变化,那就不会涉及到税,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您提出的异议是存在,总局一直没有明确之前提到的规定是否包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所以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的净资产也就是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由于有限公司净资产额须按原账面净值折股,净资产里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要折股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数额,对于原股东来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就涉及到所持股份增加而衍生的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