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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范围

2017-08-17 22:50:11
提出如下问题:
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交通补助,职教费补助要纳入工资薪金范围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哪些补助是可以不交个税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交通补助,职教费补助要纳入工资薪金范围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交通补助各地规定有一定金额的税前扣除金额。
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缴纳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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