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收到供应商开据的发票,按合同约定采购达到一定数量给予折扣,折扣金额跟近期采购的产品开在一张发票上,但折扣名称开的是采购产品的名称,是否存在纳税风险?
2.不是公司员工全额自费社保挂在公司名下交纳,公司做账未入费用挂的往来,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于如何判断“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营改增”试点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折扣名称开的是采购产品的名称是可以的。
公司员工全额自费社保挂在公司名下交纳,公司做账未入费用挂的往来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