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8月新成立了一个全资子公司,投资3000万元,但3000万村了定期,12月到期,所以这几个月子公司的费用都是母公司垫付的,请问这样的操作是否涉及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税务局是否会按照关联方交易要求我们补交资金无偿使用的核定利息的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到目前为止未见到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强调,企业之间借款不收取利息的,仍视同收取利息征税的文件。但不排除税务机关依据公平交易原则调整。
2、如果借出资金方被调增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利息收入),不意味着允许借入方可以调减利息支出。
3、请了解当地税务机关对无息借贷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