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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 36号文 第14条

2017-09-21 10:53:43
提出如下问题:
昨天赵耀老师讲课说按照财税2016 36号文,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增值税视同销售。老师举例说母公司无偿供给子公司使用的办公楼,增值税视同销售,我公司就有这种情况。我的问题是:1、36号文说的是“转让”,母公司给子公司使用,不涉及转让所有权,是不是不视同销售?2、如果视同销售,什么时候开具增值税发票?3、所得税是不是也视同销售?怎么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36号文提到的转让是指所有权发生转让,视同销售,所有权不转让,不视同销售。
2.如果母公司将办公楼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属于租赁性质。应按照租赁房产缴纳增值税,虽然是无租使用,但应按照公允价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如果企业没有缴纳这部分增值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价格。
3.所得税:关联方无租使用房产,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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