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请问,如果由有资质的总公司来我司中标后与总公司签了合同,但事后却由分公司施工,开具分公司发票,付款也给分公司,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参考安徽省国税局在2017年01月03日发布的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二)第30个个问答,建筑企业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合同,由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款项,签订合同单位与提供服务单位签订授权协议的,该建筑服务可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子公司)直接开票给发包方;也可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子公司)开票给总公司(母公司),再由总公司(母公司)开票给发包方。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与贵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与提供服务分公司有签订授权协议的,可以这么操作。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