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在外地租房设立办事处,已与房东签订租赁协议,租金已交税并开具发票,办事处产生的水电煤气物业宽带电话费等杂费,发票的抬头只能开具房东的名字,请问这些费用能税前列支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费用支出所取得的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名头与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一致,否则,无法证明此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但是贵单位租用个人产权的公建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保证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下,所签的租赁合同明确表明水电费由承租方支付,并且能够证明所交的水电费在租赁期内,开房主名头的水电费等的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以上仅供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