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每年因为系统集成会在工程当地请农民工搬设备等发生一些费用,一般一次性就600、800这种,若签订了劳务合同,按照劳务申报个税后能否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不能请问怎么才能税前扣除?(若去当地代开劳务发票,这个成本就有点大了,有些税务局要求劳务工本人去,这个就有点不现实。)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及其解读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述\"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范围作了较为全面的解释或延伸,即\"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所以,对于企业今后雇佣这五类用工发生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在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不再区分劳务用工还是合同用工,即不管企业与相关用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其支付给这些用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请贵公司参考以上,按工资薪金税前列支。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