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2017年第37号公告,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间节点为股息红利实际支付日。若我们企业(国内公司)做出了董事会决议,账务处理由未分配利润转为应付股利,因企业经营以及资金周转的原因,应付股利长期挂账未实际支付。此时,税务局是否会认为国内公司长期无偿占用股东资金,需要视同销售,非居民企业需要在国内缴纳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上述业务应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