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公司每年有一些老产品更新换代,今年对库存物资 进行盘点清理,准备对这些生产老产品用的积压原材料办理报废,请问报废物资所得税税前列支是否需作进项转出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从以上可以看出,贵公司的产品更新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不用进项税额转出。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