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计提数是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吗?如果不是,那些是可以计提扣除的?试举例?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资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业务,如核电站设施等弃置和恢复环境业务。有专门和特定用途。
排污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等具有显著的生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费用。
所以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计提数是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