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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

2018-01-15 13:44:3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且2017年度尚未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于2017年度业绩较好,全年所得税应税额超百万,所以我想问:

1.软件开发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

2.一旦成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影响【000102120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望请提供相应政策法规,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1.软件开发企业比照生产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即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
2.【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 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的。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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