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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涉及税种的咨询

2018-01-22 14:20:0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

公司(我司)将被收购,股权收购,收购公司购50%以上的股权且支付金额大于支付总额的85%,我司可免征企业所?

如将一个车间的资产和人员转让(股权收购方式)给收购方,我司可免征增值税?

感谢老师的解答,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贵公司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如将一个车间的资产和人员转让(股权收购方式)给收购方,转让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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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超过50%的比例,收购价是账面价,那被收购方的企业所得税不免征,只是被收购方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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