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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税局代开问题

2018-01-23 15:42:3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聘请专家指导,发生其劳务费专家自行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但个人所得税,税务局只征收了2%,其他18%个税企业是否还需代扣代缴,税务局是否20%都能代开?如果不代扣代缴企业是否有税务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报酬所得;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税发[2003]47号: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根据以上贵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应当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可以扣除对方在税务机关已缴部分(有完税证明),否则要承担税收风险。请参考以上,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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