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自建的职工宿舍楼出租外单位两间,并给对方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问1,我单位这种行为算的上是改变用途了吗?如果算,对于宿舍数的进项税当时内抵扣,现在可以按固定资产净值率全额转回吗?还是把出租的面积部分转回啊?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的个人物品。
为职工自建的宿舍楼进项税不能抵扣,如果对外出租可以进项税抵扣,根据以上规定进行处理,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