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自建楼房时,购入并安装的电梯等设备、装修费、配套建设的食堂,是否可以计入不动产成本,还是需要单独核算?请分别对每一项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规定:“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因此,对新建房屋进行首次装修中,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灯具、中央空调、地砖、门窗、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装修费用,属于使房屋这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在会计核算上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缴纳房产税。
1.电梯是与不动产不可分割的,需要计入原值。
2.能分开的食堂单独做为不动产核算,不能分开的食堂与主体一起按不动产核算。
3.装修费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中,但是有的省份,要求把装修计入原值,作为计征房产税的依据。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食堂用的设备与不动产是可以分割的,单独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因食堂用于集体福利,取得设备的专用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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