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在以前年度有笔固定资产中的设备当时按合同价全额计入固定资产并按年限进行摊销,但设备价款中未全额取得发票,其中60万是暂估入账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一直有问题,我司多次发函给供应商要求前来维修,对方一直未予理睬,也未再催要此60万剩余款项。至17年此设备已有二年之久没在使用,17年业主要求拆除此设备。账务做账:1.冲销原暂估的这60万;2.按固定资产清理方式处理了此笔设备原值及已计提的折旧。现请问此笔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只有60万暂估所提折旧额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中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但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如何在税前扣除,税法上却无具体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故如果甲公司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才取得全额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税法折旧差异如何调整?笔者认为,如果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没有取得发票,则税务处理时不再调整12个月内的折旧额,按现有发票金额调整计税基础并以直线法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