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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留存

2018-04-26 07:32:41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2月,公司实收资本200万,盈余公积:500万,未分配利润:800万。



4月,操作如下:

(1)将未分配利润800万全部分配股东。

(2)将盈余公积450万转增资本;因盈余公积的留存额不能少于50万(200*25%=50)。



操作后,实收资本650万(200+450),盈余公积:50万(500-50),未分配利润:0。假设以600万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600-650)*25%=0万



老师,盈余公积留存比例符合规定吗?未分配利润可为0(全部分配)?股权转让所得税正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转增资本,即所谓的“送红股”。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盈余公积留存比例是附合规定的。

如果企业为赢利企业,也就是说企业不存在以前未弥补亏损,同时按照公司法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了法定公积金等后的未分配利润,企业是可以分配完该利润的.不过,分配利润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分配,比如通过股东会审议通过.一般来说,为了以后的发展,企业是不会分配完的.

①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 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 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 权转让所得,应并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②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③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 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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