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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相关问题

2018-05-15 17:34:29
提出如下问题: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老师请问文中所提到的,1、个人股东持股超过一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包括发起人持股超过一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呢?还是只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2、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请问具体是如何计缴所得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5〕10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1.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文件中并没限定发起人,故发起人也是可以享受的。
2.举例说明计算方法: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月日又购入5000股,共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13000股,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8000股,2000股和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不足1年,3000股不足1个月。按此情况分别计算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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