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与一家企业合作,对方借用我司的银行账户长期业务往来(是把银行优盾银行公章一起拿走的),如果这样做会有什么风险?又该如何防范?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有关“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