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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服务与不动产租赁服务区别与后续税务处理问题

2018-06-26 16:20:42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接受境外非居民企业仓储服务,仓库地点在境外,并与其签订仓储合同。今年5月税务局在稽查时,因我司业务人员误将该业务解释为不动产租赁,故税务局认定该项服务为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的性质为租金。《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租金收入,以收入全额缴纳所得税,故我司需代扣代缴所得税。同时需代扣代缴增值税。最后,税务局拟对我司进行处罚,让我司以接受境外不动产租赁服务,补交应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并支付滞纳金。请问有什么办法能够进行补救,让税务局认可该项服务为仓储服务。如果是仓储服务,是否不用向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因此经,仓储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收入,不是租金收入,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仓储服务是不用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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