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销售方,现因为以前多个月份的多个产品单价差异,需要给对方开红字发票。之前开具的很多张发票对方都已经认证抵扣了。根据2016年47号公告,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时,已经申报抵扣的不需要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现在购买方已将信息表开具并上传成功了。
1.我司可以根据购买方提供的信息表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吗?还需要购买方提供当初的蓝字发票号码吗?
2.如果我司开具红字发票时不找出以前开具的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有什么税务风险吗?或者说有什么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一定要备注出对应的蓝字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您公司可以根据购买方提供的信息表直接开具红字发票。蓝字发票号码不需要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开具红字发票时,信息系统对应上就可以,最好备注出对应的蓝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