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具体是怎么计算?是直接3年加总算还是每年算每年的比例?已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和已抵扣进项税额到底指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文件规定 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您可以看一下下面的链接说的很清楚。 http://wemedia.ifeng.com/69527001/wemedi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