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為中國境內製造業,並在海外布局了相關生產性質的工廠。我司為提升集團的採購效益,擬由中國境內購置以下項目出口境外的工廠:
1.生產用的原物料及一般零星物料
2.生產用的新設備
我司對此兩類產品的出口可否適用視同自產產品出口退稅的規範? 謝謝。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税函[2002]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下发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企业以上两类产品是否能视同自产出口,请参考以上文件的规定,符合则视同自产,否则不视同自产。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从以上可以看出,贵公司是符合规定的,可以视同自产货物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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