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委托软件开发企业开发一种新软件,2016年底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并在科技部门登记登记,17年度完成开发,该软件开发企业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率)我公司也完成了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最近接到该软件开发企业通知,他们得知技术开发合同有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想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有合同金额,重新开具零税率发票。请问:
委托开发软件,受托方是否享受免税优惠以及相关财税依据
去年的发票已入账并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在今年收到红字发票以后进项税额转出,重新调整软件入账金额,有没有税务风险,应如何操作较为妥当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依据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2、贵公司如果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不需要冲回重新开据发票,贵公司可以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具体贵公司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个人理解受托方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建议贵公司先到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看是否可以重新开具增值税零税率发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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