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司为员工购买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包含团体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补偿医疗保险、门诊急诊补偿医疗保险、疾病身故定期寿险。
其中1.意外伤害、住院、寿险业务,这块业务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门诊医疗业务只能开普票。公司虽团体购买,但载有个人名单,人均每年保险费290元.
请问:
1.以上保险费公司能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以上保险费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3.以上保险费能否免个人所得税?
烦请回复分别注明依据税法条款,叩谢!
13761281101-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企业所得税
1.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有关特殊工种的保险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综合所述符合国家规定,特定行业所必需支付的商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贵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保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