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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约定车辆保险费与年检费等由承租方承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2018-09-17 22:13:08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A公司与我公司(乙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年检费,黄、绿标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票抬头为乙方)?



合同具体描述如下:

1、由乙方购买机动车保险(含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由乙方支付国家规定车辆年检费用及黄、绿标费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车辆属于出租方,车辆保险费及年检费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国家层面没有相关文件,请参考以下宁波税务机关的答复: 宁波国税关于私车公用的答复: 问:公司名下没有汽车,个人汽车用于公司,汽车费用是否可以入账(比如油费,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是否可以认证并记账?)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有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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