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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 涉及税收问题

2018-09-21 17:28:26
提出如下问题:
1.(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减去成本来计算所得,近几年股市单边下跌行情中,登记日市价远高于解禁日售价,如果按财税〔2009〕5号文件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被激励对象要交很大一笔税,极端情况下交完税之后是亏损情况,违反了激励的初衷。针对不合理的政策作为公司及纳税人有何应对方法;

2.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激励对象包含公司以及子公司,子公司和总部要进行结算吗?子公司代扣代缴还是实习股权激励的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3.个税是单独视同一个月按工资薪金交税吗?不与解禁当月工资合并吧?年底需要汇总清算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税[2005]35号 ,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6]101号文: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1.无其他应对方法。
2.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扣缴义务人应是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
3.不与当月工资合并,年收入总额超过12万元的年底需要申报。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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