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来了么?原细则第四条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货物投资的视同销售,那么现在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未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但是后来,该文件被国家税务总局收回了。所以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是否应视同销售处理没有税收文件规范。这种情况请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具体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