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问我司某股东6月向公司个人借款50万,在10月时变更不再为公司股东,但该借款至变更时及12.31前未归还,该原股东是的需要缴纳个税?纳税义务在什么时点?是否有相关的文件规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从税法中找到相关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0月以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