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之前在筹备期时,因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未完成,筹备期间由新公司法人及总经理垫付相关费用,发票或收据购买方名称也写成垫付人姓名。请问在筹备期间的这些票据是否能在新公司报销?若不能,请问该如何处理?是否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些发票可以在新公司报销,但是此部分费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
解决的办法是,如果能更换发票,可以把原发票退回重开,另一种方法是新公司成立后,再统一开票。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贵公司根据自已情况来决定。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