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个中港合资的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现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拟引进新的外国投资者。原来中方股权比例60%,港方股权比例40%。新的投资者进入条件是将原企业不动产(土地、房产)剥离出现企业。现咨询专业机构后给出了公司分立的方案,将不动产剥离到新公司,其它留在原公司。这样会涉及哪些税收?是否有更好的方案建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