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多方一起转股卖价100万,股权转让中,转让方承担本次转让中目标公司代垫的财务顾问费50万、受让方代垫的评审费10万。但费用合同、发票、付款都是目标公司和受让方,协议约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时扣除此款项合计60万即支付40万。请问,转让方一定要收到抬头为转让方的60万发票么?还是可以凭借目标公司和受让方提供的发票复印件等依据冲减投资收益。转让方收款要开具什么发票?多少金额?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股权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方按100万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