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深圳总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广州成了一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总公司只有这一家分公司)。请问企业所得税是不是需要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我们公司只有一个分支机构的情况下,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是不是总公司在当地缴纳应纳税额的50%,广州分公司在当地分摊缴纳应纳税额的50%。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首先,必须明确,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是否确实具有法人资格,这点可以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获取信息。从理论上说,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也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情况一、如果确实是分公司,一般说来,应当通过总公司汇总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它涉及纳税所属地问题,以及事关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任务目标,情况有点复杂,尤其是分公司的规模比较大的时候。
在这样的情况下,理论上的东西都是空的,只有与当地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协调好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分割问题。关系好了,如果不是当年任务完不成,税务机关不会太为难企业。他们一般会要求分公司在当地预缴一部分所得税,然后在总公司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所以,平时报送税务局的报表应做低利润,减少预缴税额,等汇算清缴时,再按实际来申报,尽量规避“多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