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们企业是一家军工企业,因生产规模扩大,企业重新选址建新厂进行生产,原老厂区土地属国有资产,帐面价值2千万。现准备将此土地与房开公司合作开发,房开公司承诺10年内返还价值10亿的新房作合作条件。
请问下老师:这种合作方式我们要涉及缴纳哪些税种?怎样做帐?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在合作建房中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的就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契税,如果未发生权属转移,则不需要缴纳契税。契税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