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拟在跨省异地设立研发分支机构,这个研发机构不对外产生收入,所得税应该不涉及总分机构分摊,是吗?但这个研发分支机构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似乎也只能一直挂留底,造成实际的损失,是吧?请问有没有啥办法规避这个问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跨省异地设立研发分支机构,研发机构不对外产生收入,所得税不涉及总分机构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由其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抵扣。个人认为 可以在总公司抵扣。税收文件对这项业务未规范,请在咨询一下税务机关。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