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委托A公司进项业务推广活动(活动策划到执行均为A公司),活动中涉及礼品赠送,礼品品种、价格均由我们公司和A公司确认,我公司支付A公司的费用包含活动费用+礼品购买费用,请问1、礼品赠送过程中的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是谁?2、A公司如何给我公司开具发票,活动服务费、礼品费用分开开具,还是一起开具活动服务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 现在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了“其他所得”税目,因此,发放的奖品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A公司全额开活动服务费即可。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