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引入投资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了对赌协议,注意不是与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对赌。触发对赌条款,支付的利息,可否在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如果允许扣除,入账是凭发票,还是凭收据?计入的是营业外支出科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支付的利息,可以在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允许扣除入账发票,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分析,因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所以应当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在第十条采用列举形式规定了部分与取得收入无头、不合理的支出,即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大量费用扣除标准及方法,按标准扣除的即为合理支出,未按标准扣除的即为不合理、不相关的支出。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