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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2019-08-29 12:39:11
提出如下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三十八条中(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客户在约定时间没有支付款项,延后了1个月,请问纳税义务时间是约定收款的时间还是实收收款的时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如果客户在约定时间没有支付款项,延后了1个月,请问纳税义务时间是约定收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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