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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高管薪酬福利

2019-09-25 10:27:1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你好,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公司是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有几个总部外派来中国的高管,任期一般只有几年,考虑到他们的保险及福利需要在他们本国支付的原因,故他们的工资是在外国总部支付的的,在中国支付为每月固定的补贴。

1. 在中国支付部分,我司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

2. 但外国总部支付的部分由外国总部支付完后再向我们中国公司收取,以前是每年跟外国总公司签定一个咨询合同的形式支付并代扣代缴中国的税款。

以上外国总公司支出并向我司再收取的外派管理层的工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怎么的呢?外国总公司提出,是否可以直接将款以工资的形式全款汇出去,不代扣代缴,这个是否可行?如果不可行,需要代扣代缴,那要代扣代缴哪些税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 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项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 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 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 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 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 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 得税。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法规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 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 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法规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法规 的有关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 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曰 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 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 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问题中该日本人2013年在我国工作时 间超过183天,则其取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申报缴 纳个人所得税。

不可以直接将款以工资的形式全款汇出去,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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