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是一家商贸企业,在一次销售过程中,未能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给购买方提供货物。现购买方向我司索赔违约金,但是通过交涉,购买方不予给我司开违约金发票,我司能以自己公司开出的违约金情况说明,让购买方盖章后的文书,或者购买方给我司开出的处罚涵作为本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吗?我司还能取得除发票外的哪些凭据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贵公司自制的情况说明原则不能做为费用凭单在税前扣的,需要取得合同规发票才能进行列支。2、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该文件表述真实合理的内部,外部凭证可以做为扣除依据,贵公司可以依据该文件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看能否做为凭证在税前扣除。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