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聘用外部董事、监事,每月支付定额报酬,是算工资还是劳务费,若算工资,不缴社会保险也是合规的吧?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因此 ,请贵公司参考以上处理报酬问题,工资的税前扣除,并不能缴纳社保为前提,只要符合工薪的定义,不管保险有没有缴纳,都 可以税前扣除。谢谢提问!